(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人们遵守法律规范,当然不单纯是出于对国家制裁的惧怕,由于种种原因,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对法律规范的遵守大都出于自觉。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仍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非法律规范的重要标志。一种规范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如果违反了这种规范可以不受国家法律的制裁,那么这种规范就不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即谁违犯了它,就要受到国家的制裁。
(二)法的作用和职能
1.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
“作用”和“职能”两个术语所表达的意思十分相近,都说明被研究对象的活动、运作和它对外界的影响。法的作用侧重讲的是法对人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影响;而法的职能侧重讲的是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
2.法的具体作用和职能
法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规范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所谓法律权利就是法律允许做、能够做的行为,它是一种有选择的指引,为社会成员发挥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条件。所谓法律义务是法律要求做、必须做的行为,这是一种命令式的指引,是无条件的必须遵行的指示。
法的职能一方面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是指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前者就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使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后者就是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其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如果说法的调整性职能是反映社会生活的正常状态、建立合法关系与合法秩序的职能的话,那么法的保护性职能就是反映社会生活的异常状态,旨在限制、取缔非法关系,以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划分的。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以及同一类型的法在不同的国家,法的渊源都有所不同。奴隶制时代,法的渊源主要是习惯法,成文法是在较晚的历史时期才出现的。封建制时代,法的渊源有习惯法、法律、帝王诏令、判例等。在东方国家,家族法占有特殊地位。在欧洲,教会法则是各国法重要的渊源。在欧洲大陆国家,资产阶级的法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英美国家则是判例法占重要地位。目前,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它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它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行政法规
它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
5.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法
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法。
7.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规章。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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